(二) 正源公司系上市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除特别说明外,正源公司采用账龄分析法坏账准备,3个月以内账龄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比例为0.5%。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正源公司按当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正源公司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0年2月28日完成,在此之前发生的2009年度纳税调整事项,均可进行纳税调整。正源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告于2010年3月31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 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正源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1月14日,正源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2009年10月4日从其购入的一批商品,以及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当日,正源公司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为200万元,增值税为34万元,销售成本为185万元。假定正源公司销售该批商品时,销售价格是公允的,也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至2010年1月14日,该批商品的应收账款尚未收回。 (2)正源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供销合同,合同规定正源公司在2009年7月供应给甲公司一批物资,由于正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甲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2009年12月,甲公司通过法律程序要求正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该诉讼案在12月31日尚未判决,正源公司已确认预计负债100万元。2010年2月8日,经法院一审判决,正源公司需要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140万元,正源公司不再上诉,并且赔偿款已经支付。按照税法规定,上述诉讼所确认的损失在实际发生时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2月26日,正源公司获知丙公司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预计应收丙公司账款250万元(含增值税)收回的可能性极小,应按全额坏账准备。正源公司在2009年12月31日已被告知丙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债务,因而按应收丙公司账款余额的50%了坏账准备。 (4)2月28日,董事会决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将公司位于城区的一幢已出租建筑物的核算由成本模式改为公允价值模式。该建筑物系2009年3月20日投入使用并对外出租,入账时初始成本为194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20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与税法规定相同;年租金为180万元,按月收取;2010年1月1日该建筑物的市场售价为25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正源公司对于2010年1月14日发生的事项进行账务处理,下列会计分录中,不正确的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