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代用一般须与设计单位共同研究确定,需要注意的方面有( )。
A.
钢号虽然满足设计要求,但当生产厂家提供的材质保证书中缺少设计部门提出的部分性能要求时,应作补充试验。补充试验的试件数量,每炉钢材、每种型号规格一般不宜少于2个
B.
钢材性能虽然能满足设计要求,但钢号的质量优于设计提出的要求时,应注意节约
C.
如果钢材性能满足设计要求,而钢号质量低于设计要求时,一般不允许代用;如果结构性质和使用条件允许,在材质相差不大的情况下,经设计单位同意也可代用
D.
钢材的钢号和性能都与设计提出的要求不符时,首先应检查是否合理,然后按钢材的设计强度重新计算,根据计算结果改变结构的截面、焊缝尺寸和节点构造
E.
对于成批混合的钢材,如果用于主要承重结构时,必须逐根按现行标准对其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分别进行试验,如果检验不符合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用于非承重结构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