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某建筑装饰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有两块业务,一是批发、零售 建筑装饰材料,兼提供安装、装饰业务;另一块是提供建材设备租赁服务。 2000 年 5 月份,该公司的经营业务如下: 销售建筑装饰材料 82 万元;取得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 10 . 8 万元;提 供安装、装饰服务、设备租赁服务共获得劳务费 76 万元。该公司向税务机关 进行纳税申报,其具体计算如下: 增值税额= 82 × 17 %- 10 . 8 = 3 . 14 万元 营业税额= 76 × 3 %= 2 . 28 万元 税务机关经过查账,将税额计算调整为: 增值税额=( 82 + 76 )× 17 %- 10 . 8 = 16 . 06 万元 该计算结果比公司财务人员的计算结果多出了 10 . 64 万元。该公司向上级税务机 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原税务机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 结果正确,决定维持原税务机关的调整。 请给出税务机关的理由。企业是否有更好的节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