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 5 资,房屋作价人民币 8 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 4 出资;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 2008 年 6 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 5 ,期限为 1 年。 2008 年 8 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2008 年 9 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2009 年 5 月,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 3 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 2009 年 6 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要求偿还全部贷款,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下问题 ( 1 )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 2 )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 3 )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