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想生产一种麻醉注射泵,便找到乙公司,双方签订了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公司提供技术资料,由乙公司组织专家进行研发,两年之内公司提供符合甲公司所提出的技术要求的麻醉注射泵。如果遭遇不能克服的技术困难,乙公司无法完成合同,则甲公司只公司支付实际支出费用的一半。合同总价款100万元,合同生效后,甲公司公司预付20万元。乙公司不得将甲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提供给第三人。如果研发成功,乙公司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麻醉注射泵的生产技术。合同签订一年之后,甲公司检查乙公司的工作进程,认为乙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内应当会研发成功,便与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一年之后,甲公司以每台5000元的价格公司出售1000台麻醉注射泵,违约金为6万元。但是,乙公司在研发中遇到了目前技术条件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停止了工作,当时乙公司已经耗资60万元。虽然乙公司知道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但乙公司并未通知甲公司。对于乙公司遇到技术困难一无所知的甲公司又与丁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一年之后,甲公司以每台5000元的价格公司出售1000台麻醉注射泵,违约金为1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履行期满后未能完成研发,无法公司提供技术成果。与此同时,丙公司与丁公司均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否则支付违约金。请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