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9日,沈阳市某公交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黄海牌公交大客车,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2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险,车上人员责任险。 2007年1月31日,驾驶员驾驶黄海公交车,由西向东行至皇姑区一路口,与由南向北骑自行车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皇姑区交警队处理,持实习期内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公交车,夜间照明不良情况下,未开启前照灯和示廓灯,在一线内行驶未按操作规范驾驶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双方经皇姑区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自愿达成协议,由及所在单位共同赔偿死者家属33万元。随即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又提交了一份皇姑区交警队的证明材料,证明发生事故时,驾驶的公交车上没有载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