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提供餐饮、住宿服务。2018年8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提供餐饮、住宿服务取得含增值税收入1 431万元。 (2)出租餐饮设备取得含增值税收入29万元,出租房屋取得含增值税收入5.5万元。 (3)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取得含增值税收入11万元。 (4)发生员工出差火车票、飞机票支出合计10万元。 (5)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2万元。 (6)购进卫生用具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6万元。 (7)从农业合作社购进蔬菜,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注明买价100万元。 已知: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6%;不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0%;生活服务、现代服务(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租赁服务外)增值税税率为6%;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0%;农产品扣除率为10%;取得的扣税凭证均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 (1)甲公司下列经营业务中,应按照“现代服务”税目计缴增值税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