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女)诉(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区法院。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 声称: 2005年12月,其与结婚,后因有第三者,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提出,离婚后儿子由其行使监护权,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 承认: 2005年12月,其与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抚养费,因其是与前男友所生。 承认: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与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支付抚养费。 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坚持提出的请求;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抚养费。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由行使监护权,每月支付抚养费 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存在过失。 对要求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