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云系兄弟。其父去世时,曾经留下一匹受孕的。因,其无法分割,二人约定共同共有,后产下一匹;其时,家中正好缺少劳力,趁机提出欲分得。云认为,至少要等饲养一两年之后才能派上用场,因此,如此分割明显不公。在其要求被拒绝以后,从此不再照管这两匹牛,饲养它们的任务完全由云承担。 一年多以后,由于云悉心照顾,已可以使用。而易受惊扰,脾性十分暴烈。云决定卖掉,留下。随后,云将卖予,但未告知该牛脾性暴烈。某日,正在使用该,受惊逃走,闯入的养育场中,破坏了100余棵,被扣留。向随后赶来的要求赔偿。正好路过此地,认出了,说明自己是的共有人之一,并要求牵回,不同意。认为:如欲牵回,应返还其当初付出的价款。还向提出;既然是所有人,不应向自己主张赔偿,而应向主张。认为:自己并未收受出卖价金,当然无返还责任,更不应承担对的赔偿责任。三人就此发生纠纷。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