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支付购房款项给出具金额为50万元的汇票,指定为付款人,出票日期为2006年2月8日。将票据背书转让给A,为提供保证。A又将票据背书给B。B将票据背书转让给C,C背书给D,D请求付款被拒绝。后发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请问: (1) 若本案中不是B背书给C而是B把票据丢失后由拾得,以B的名义将票据背书给C。D是否取得票据权利?D是否可以向C追索?是否可以向B追索? (2) 在第(1)题目中的情况下,C是否取得票据权利?C可以向行使何种权利? (3) 本案中是否取得票据权利?A是否取得票据权利?B若被追索后是否可以向追索? (4) 若与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D向进行追索,是否可以进行抗辩? (5) 若该票据的到期日是2006年6月5日,那么D在被拒绝付款后至迟应当在何时手行使追索权?若D向C追索,C在2006年7月5日清偿了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若要向B进行追索,则至迟应当在何日之前?若向进行追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