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原在某私营企业打工。双方当初约定月薪1000元,年底付清。但到年底时该私营企业老板想赖账,便以在工作中损坏了企业的一台机器应当予以赔偿为由,主张两相抵销,拒绝向支付工钱。事实上,对于机器的损坏并无过错。气愤之余,将老板的儿子绑架,并在老板家门上留下字条:两天内拿工换孩子,否则怒不客气。老板害怕儿子受到伤害,当天一见字条便乖乖地拿了一年的工钱到指定的地点来换孩子。看到自己的办法奏效甚快,感到这是一个生财的好路子。于是不再满足于仅仅拿到一年打工的工钱,在老板将工钱交给自己后,又提出再拿5才能换,并威胁老板说不许报案,否则再也见不到儿子。老板佯装遵命,偷偷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在老板提了换孩子时公安机关事先潜伏在现场周围,一举将抓获。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拿到工钱后就将老板的儿子交还而没有提出再拿5万元的要求,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根据本案案情,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理由是什么? 3.如果在老板未拿5赎儿子之前,对老板的儿子有殴打行为,则对的行为又当如何定罪处罚? 4.如果在老板未拿5赎儿子之前,出于良知,将老板的儿子放回,则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中止?为什么? 5.在题4所述情形下,对有哪些法定或者酌定处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