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电风扇,成本每台200元,出厂不含税单价为280元/台。4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 (1)购进电风扇零部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金额100000元,注明税款17000元,购入后10%用于集体福利; (2)向当地百货大楼销售800台电风扇,百货大楼当月付清货款后,厂家给予了3%的销售折扣; (3)向外地特约经销点销售500台电风扇,并支付运输单位8000元运杂费用,收到的运费发票上注明运费7000元,装卸费1000元; (4)销售电扇厂自用4年的小轿车一辆,含税售价80000元; (5)当期随同销售电风扇发出包装物收取押金20000元,合同约定的期限为3个月,没收逾期仍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11000元; (6)电扇厂将10台电风扇奖励给优秀员工。 假定应该认证的发票均经过了认证,该企业财务人员在申报增值税时计算过程如下: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7000×7%+17000=17490(元) 销项税额=800×(1-3%)×280×17%+500×280×17%+11000×17%+10×200×17%=62947.6(元) 应纳增值税额=62947.6-17490=45457.6(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指出该企业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哪些问题,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计算出正确的增值税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