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四达电脑公司与某显示屏生产厂家在2002年5月份签订一份合同,双方约定四达电脑公司应于同年7月份向显示屏生产厂家交付10台电脑,显示屏生产厂家则同时向四达电脑公司交付价值6万元的电脑显示屏。后来四达电脑公司企业转产不从事电脑行业,但由于过去业务上的来往欠某电脑营销商借款6万元,于是与该电脑营销商达成合意,由电脑营销商来接受显示屏生产厂家交付的电脑显示屏。四达电脑公司与电脑营销商达成协议后,四达电脑公司就此事通知了显示屏生产厂家,生产厂家表示到时会将电脑显示屏交给某电脑营销商企业。同年7月份,生产厂家已准备好应该交付给电脑营销商的电脑显示屏,但四达电脑公司却于此时未向生产厂家提供电脑。生产厂家于是对电脑营销商表示,除非四达电脑公司对其履行,否则为避免风险将不会对电脑营销商履行交付电脑显示屏的合同义务。电脑营销商此时才知道四达电脑公司与显示屏生产厂家之间的关系,表示这与他无关,双方发生争议。在收到显示屏生产厂家的抗辩后,电脑营销商找到四达电脑公司向其要求向显示屏生产厂家履行交付电脑义务,或者返还其欠款。四达电脑公司不同意,主张合同已签订,不能反悔,只说尽快履行其对显示屏生产厂家的债务。 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四达电脑公司与生产厂家之间的合同属于何种性质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