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红子女抚养纠纷案 诉称:原被告系在外打工期间相识相恋,2012年3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因未达法定婚龄,故未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6月原被告生育女儿瑶,瑶现与原告共同生活。2013年12月,因夫妻感情不和,被告离家出走,外出不归,与原告无任何联系。原告曾找过被告,但一直未找到。原、被告无共同财产,亦未有共同债权、债务。现因原、被告未办理离婚登记,且被告离家出走,外出不归,下落不明,导致女儿瑶无法落户,故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的同居关系;二、女儿瑶由原告自费抚养。 问:原被告的婚姻属于什么婚姻,其女儿的地位是怎么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