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研制车辆自动刹车装置技术,并签订了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在合同生效后的6个月内将该技术成果交付甲公司,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开发费用800万元,甲公司享有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2014年8月,甲公司取得该技术成果后,于2004年10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专利局审查通过,于2015年10月8日授予了专利权。2018年8月16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并于2018年9月20日向专利局申请登记,专利局审查后于2018年10月10日予以登记,并在2018年的12月6日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未在合同中约定专利权归属的,则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属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