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家庭。2014年8 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长丰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元。由于效益不错,后来乙与甲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3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l0名,对此甲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l0万元。甲决定于2016年l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与乙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甲、乙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甲与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问: (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 (2)甲允许他人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 (3)该企业是否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4)该企业的债权人在甲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否的家庭求偿? (5)甲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 (6)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