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另一个合伙人在A市共同兴办了一家合伙企业甲,出资比例为5:5。2010年年初,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2009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以及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该合伙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反映:合伙企业2009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70万元,投资收益10万元,营业成本43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4万元,销售费用5.50万元,管理费用8.50万元,营业外支出5万元,利润总额14万元。经税务部门审核,发现如下问题: (1)合伙企业在2009年度给每位合伙人支付工资21000元; (2)合伙企业每季度末合伙人预付股利8000元,了管理费用中; (3)期间费用账户列支广告费2.5万元和业务宣传费0.5万元,业务招待费1.6万元; (4)投资收益是合伙企业甲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红利; (5)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包括合伙企业被工商管理部门处以的罚款5000元; (6)以甲企业的名义租赁汽车,但多次供家人生活使用。2009年度的租赁费共3000元,已营业成本。 在B市另有乙合伙企业,分得2009年度利润6万元,经税务审核无调整项目。选择从甲企业中扣除生计费用。 请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从甲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中统一纳税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