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被告抚养费纠纷案 原告系被告之子,被告与原告的母亲于2008年9月协议离婚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告由男方抚养,女方暂代养孩子四年,男方不支付抚养费。孩子上大学、结婚费用全部由男方承担。”当时原告刚满14岁,此后原告一直由其母亲抚养。自2012年9月份,原告进入武汉科技大学学习,除每年需要交纳学费、校内住宿费、职业培训费等,还需要一大笔生活费,原告因此多次向被告要钱支付上述费用,但被告作为父亲一直拒不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学费27 840元、生活费用60 000元、培训费4 770元、购买电脑费用6 600元、购买羽绒服费用859元,共计99 469元。 问:原告的父母在离婚时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是否应该予以认可,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