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7% ,商品、原材料售价中不含增值税,假定销售商品原材料和提供劳务均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其成本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不考虑其他因素。 2017 年,甲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2017 年 1 月 1 日应收账款的期初借方余额为 100 ,坏账准备余额为 10 , 1 月 1 日预收账款的期初贷方余额为 50 ,系预收乙公司的款项; 2.2017 年 5 月公司发出货物,价款 60 ,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 60 ,增值税 10.2 ); 3.2017 年 11 月收到上年已核销的坏账 5 ,存入银行; 4.2017 年 12 月销售一批商品给戊公司,商品标价 200 (不含税),甲公司给予戊公司 10% 的商业折扣,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尚未收回,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 150 ,甲公司代垫运杂费 10 。 5.2017 年 12 月 31 日估计应收账款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 300 。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