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7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台自行生产的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设备不含税价格为600万元,甲公司在发出该设备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除首付款支付增值税额102万元以外的其余货款分3年于每年年末等额收取。该设备成本为400万元。甲公司已于2007年1月1日收到首付款。假定经计算该笔应收款项的实际利率为8%,按年确认各期的融资收益。该大型设备销售滿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条件。 要求: (1)计算甲公司应确定的销售设备收入额。 (2)计算各年分期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 (3)编制甲公司有计分录(计算过程保留3位小数、单位以万元表示)。 附: ①计算甲公司应确定的销售设备收入额。或者根据1元年金现值系数表,选定的折现率为8%、期数3年的现值系数计算该设备销售价款的公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