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我国某进出口公司按CFR条件与英国一进口商签订一批女装出口合同,价值16万美元。货物于1月8日上午装船完毕,业务员因当天工作较忙忘记向买方发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次日上班时才想起并发出装船通知。收到我装船通知后立即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不料该保险公司已获悉装载该货的轮船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保。英方即来电称“由于你方晚发装船通知,以致我方无法投保,因货轮已罹难,货物损失应由你方负担并应赔偿我方利润及费用损失10万美元”。不久我方通过银行寄去的全套货运单证被退回。试问:的要求合理吗?我方该不该赔偿?为什么? 答: 按CFR条件成交,“卖方必须给与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2000年通则》规定)。“充分”既指内容上的充分,也指时间上的充分,即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有充分的时间为风险已转移至买方的货物投保。如卖方未尽到此义务,则应对由此产生的损失负责。此时,货物虽已“越过船舷”,风险仍应由卖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