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其他两个人合伙设立了一家食品厂,此前,甲曾借款 5 ,一半用于合伙的出资,一半用于自己房屋的翻新改造。食品厂经营半年后,获纯利 3 ,恰在此时,甲的房屋因一场大火烧毁,要求甲偿还借款,而甲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债务,对此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A.
.甲可以用副食品厂获得的纯利 3 自己应得的一份偿还乙的借款
B.
.甲可以将自己的出资份额转让给乙,以抵销部分债务,但其他两人同意
C.
.乙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副食品厂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自己对甲的债权
D.
.甲可以自己决定将自己的出资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清偿甲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