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在确认销售收入时逐笔结转销售成本。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2010年6月1日,A商品账面余额为30万元。2010年6月份甲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1)6月2日,从外单位采购A商品一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480万元,增值税为81.6万元。A商品已验收入库,款项以尚未支付。 (2)6月5日,公司销售A商品1600件.标价总额为800万元(不含增值税),商品实际成本为480万元。为了促销,甲公司给予乙公司15%的商业折扣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已发出商品,并向银行办理了托收手续。 (3)6月10日,因部分A商品规格与合同不符,乙公司将6月5日购进的A商品800件退回给甲公司。当日,甲公司按规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退回商品已验收入库。 (4)6月15日,甲公司将部分退回的A商品作为褊利发放给本公司职工,其中生产工人500件,行政管理人员60件,销售机构人员40件,该商品每件市场价格为0.5万元(与计税价格一致),实际成本0.3万元。 (5)6月25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来函。来函提出,2010年5月10日从甲公司所购B商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甲公司在价格上给予10%的销售折让。该商品售价为6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02万元,货款已结清。公司认定,同意给予折让并以银行存款退还折让款.除上述资料外,不考虑其他因素。 (6)6月30日,经减值测试,A商品的可变现净值为60万元。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