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化工厂委托黄河大学化工系教授为该厂研发一套污水净化方法。在业余时间利用学校实验设备研制出一套净水方法,并向学校交付了设备使用费.光明化工厂为此提供了10万元研发资金。双方对其他事宜未作约定。根据黄河大学的科研管理制度,科研人员利用本校实验设备和技术条件做出的发明创造,在向学校缴纳设备使用费后,由科研成果产生的专利权归研发人员享有。以自己的名义就该净水方法申请专利,光明化工厂和黄河大学得知后,均主张专利申请权。 请回答:与光明化工厂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 该净水方法的专利申请权应当由谁享有?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