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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3月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批发商品,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额为300万元,本月收回50%的货款,其余货款于4月10日前收回。由于购货方资金紧张,本月实际收回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零售商品实际取得销售收入228万元,其中包括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取得实际收入50万元,收购的旧货作价6万元。购进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80万元、增值税30.6万元。本月初次购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0.8万元,增值税0.136万元。(本月取得的相关发票均在本月认证),该企业3月应纳增值税(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