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某市国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决定对在2005年8月至2006年12月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结果发现并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为个人承接加工,在上述期间加工摩托车配件取得应税收入近1100万元,应缴纳税款56万余元,但只申报8.5万元,还应缴税近48万元。稽查局并于6月15日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送达该通知书时,由于无法找到本人,税务机关便委托工厂所在地乡政府送达,乡政府叫来的加工厂的一个部门负责人签收了该法律文书。但一直未申报。稽查局决定依法按偷税处理处罚,理由是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以及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服,依法申请听证,税务机关决定于2007年10月25日举行听证会,并于2007年10月19日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会举办之后,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该稽查局对当事人定性是否准确?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