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型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2019年5月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货物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100万元,另收取包装费和售后服务费5万元,货物已发出,购买方支付了50%的货款,其余款项约定在两个月后支付。 (2)销售给某商场(小规模纳税人)货物一批,开出普通发票,注明价款13.56万元。 (3)将自行开发生产的一批新产品用于广告样品,该产品无市场同类价格,已知其生产成本为10万元。 (4)购进一批生产用原材料,已支付货款,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为7.8万元。 (5)购进一批零部件,已付款并验收入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8万元,税款为2.34万元。 (6)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办公用品等1万元,取得普通发票。 (7)购进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3万元,增值税4.29万元。 (8)将企业闲置的厂房(2010年6月购入)出租,当月取得的租金收入为1万元,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已知:本月取得的票据符合税法的规定,并在当月申报抵扣。 要求: (1)计算该企业当期的销项税额; (2)计算该企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3)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 (4)该企业销售货物并出租闲置厂房属于何种行为,应该如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