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合伙经营一家五金店,后因经营理念不合,唆使、兄弟寻衅将打伤,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委托向甲县法院起诉兄弟,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精神损失5000元,并提供了医院诊断书、处方、出租车票、发票、目击者的书面证言等证据。甲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庭审中承认将打伤,但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甲县法院最终支持了的所有主张。 二被告不服,市中院提起上诉,并向该法院承认,二人是受唆使。要求追加为共同被告,赔偿损失,并要求退伙析产。乙市中院经过审查,认定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遂通知参加调解。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放弃精神损害赔偿,即时向支付赔偿金1.5万元,兄弟在7日内向支付赔偿金1万元,和同意继续合伙经营。乙市中院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后结案。 请结合本案,简要概括的起诉状或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的结构和内容。(起诉状或一审判决书择一作答;二者均答时,评判排列在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