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出口公司于6月30日接澳商来电洽购××品牌抽湿器1 800台。正好该公司有现货存放在仓库,并7月份有班轮直驶澳大利亚。,我方于7月1日向对:“现报即装××牌抽湿器1 800台,每台80美元CIF悉尼,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限7月5日复到有效”。7月4日对电称:“你7月1日接受,即开信用证。”接电后,我方立即组织装运,取得7月26日的清洁已装船提单,但对信用证一直未到,几经催促,终于8月2日收到对方7月29日电开的信用证。证中规定:装运期为“不得迟于8月16日”,信用证有效期为“8月30日”。问:根据该证的规定,我方可否顺利结汇?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