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企业招标一条全自动生产线设计施工总承包,估算价8.65亿元。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4.1款“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的“财务要求”栏目下载明:“提供2015-2017年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该项目因为技术复杂,工艺先进,全国只有三家潜在投标人,且都参加了投标。过程中发现,某一投标人提供了三年的财务报表,形式和格式完全类同,但只提供了2016、2017两年的审计报告,未提供2015年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观点甲:缺少审计报告属于形式评审的内容,与财务资质条件无关。观点乙:委员会可以要求该投标人就审计报告一事进行澄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