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A公司以电传方式向美国B公司发盘出售某农产品,数量为1000公吨,价格为每公吨200美元CIF旧金山,新麻袋包装,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交货期为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此外,该发盘中还列明了该农产品的具体规格,并写明限B公司4日内答复有效。A公司发的第二天即收到B公司的回电,电文中称: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A公司对此未作答复。次日,B公司通过花旗银行开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信用证中规定: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装运。此时,该货物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因此,A公司拒绝按原发盘条件向B公司供货,并立即退回了信用证。请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A公司的做法有无道理?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