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 5 月,原告与第三人经协商决定共同合伙在城区经营 “ 夜莺 ” 城。合伙协议约定: “ 夜莺 ” 城由、各出资 4 作为合伙资金,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相应证照均由负责办理,双方共同经营,盈利共享,亏损共担。不久,即以个人名义到工商、税务、文化、消防部门办理了经营房需要的相关证照。半年后,因经营不善 “ 夜莺 ” 城出现了严重亏损,、遂产生矛盾。 2004 年 3 月 16 日,趁华外出办事之机,将 “ 夜莺 ” 城两套豪华音响设备以 3 的价格卖给被告。称自己是 “ 夜莺 ” 城的老板,并向出示了工商、税务等部门颁发的证照作为证明。对此深信不疑,遂于当日付清价款后搬走了两套音响设备,两天后回来得知此事,遂拿出合伙协议找到,称其所买的两套音响设备系自己与共有,无权单独处分,要求返还音响设备。三人几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接收案件后我们产生了如下疑问:能否取得上述音响设备的所有权?对的诉讼请求是否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