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1年有关A公司企业合并的资料如下。 (1)2011年1月1日,A公司以增发的500万股普通股(每股市价3元)和一批存货作为对价,从C公司处取得B公司80%的股权,能够对B公司实施控制。该批存货的成本为80万元,公允价值(等于计税价格)为100万元。合并合同规定,如果B公司未来两年的平均净利润增长率超过20%,则A公司应另向C公司支付300万元的合并对价。当日,A公司预计B公司未来两年的平均净利润增长率很可能将超过20%。 (2)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500万元,B公司所持有的资产、负债中除一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一致外,其他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一致。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600万元,公允价值为1100万元。另外,B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债务担保100万元,子公司贷款逾期未还,B公司可能履行连带责任,若履行,则应赔偿80万元,B公司判断履行连带责任的可能性小于50%。 (3)A公司与C公司不具有关联方关系;假定该项企业合并符合《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有关各方选择采用免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