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湖北省当阳市公安局在破获一起抢劫案中。将连同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并拘留。经审查,未参与抢劫,当阳市公安局8月4日将释放。在被关押在当阳市看守所期间,当阳市广播电视台应当阳市公安局的邀请、将此次行动制作在电视上播放。为此,于2000年8月11日诉至法院。 诉称,在当阳市公安局误将其作为犯罪嫌疑人抓获期间,当阳市广播电视台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将此事制作在该台连续播放达一之久,使其人格形象在社会上严重受损。为维护合法权益,要求当阳市广播电视台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万元。当阳市广播电视台辩称,我受当阳市公安局的邀请制作的新闻,是否构成犯罪,我台没有义务核实;原告诉称我台侵害了其名誉权,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 同时电视台查明,2000年6月9日,与当阳市公安局在当阳市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由当阳市公安局赔偿其2000元经济、精神损失,放弃对当阳市公安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问题一:节目是受公安局之邀而做,当阳市电视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二:当阳市公安局赔偿损失后,当阳市电视台应该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