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昌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为、、与,持股比例依次为40%、28%、26%与6%。章程规定设立股东须缴纳30%的出资,其余在两年内缴足;公司不设董事会与监事会,担任董事长,担任总经理并兼任监事。各股东均已按章程实际缴纳首批出资。公司业务主要是从事某商厦内商铺的出租与管理。因该商厦商业地理位置优越,承租商户资源充足,租金收入颇为稳定,公司一直处于盈利状态。 2014 年4月,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减少至3000万元,各股东的出资额等比例减少,同时其剩余出资的缴纳期限延展至2030年12月。公司随后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公司盈利状况不错,但2014年6月,就公司关于承租商户的筛选、租金的调整幅度、使用管理等问题的决策,与爆发严重冲突。后又发生了解聘的总经理职务,而又以监事身份来罢免董事长的情况,虽经与调和也无济于事。受此影响,公司此后竟未再召开过股东会。好在商户比较稳定,公司营收未出现下滑。 2016 年5月,已厌倦于争斗,要求或者公司买下自己的股权,自己退出公司,但遭到的坚决拒绝,其他股东既无购买意愿也无购买能力。遂起诉公司与,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若公司不回购,则要求来购买。一个月后,法院判决败诉。后再以解散公司为由起诉公司。虽然以公司一直盈利且运行正常等为理由坚决反对,法院仍于2017年2月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 判决作出后,各方既未提出上诉,也未按规定成立清算组,更未进行实际的清算。在公司登记机关,该昌顺公司仍登记至今,而各承租商户也继续向公司交付租金。 问题: 3. 解聘的总经理职务,以及以监事身份来罢免董事长职位是否合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