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向家住甲市B区的借了5000元,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一直没有还钱。 2018年3月,找到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因所牵宠物狗,遂对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并将其咬伤。治伤花费6000元。 起诉要求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书写的借条、其向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 称,其向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 还称,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自己承担。对此,提交了邻居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 认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关于'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的辩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