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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销售一批商品给乙企业,货已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00元。当日收到乙企业签发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该票据的期限为3个月。相关销售商品收入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相关要求如下: (1)编制销售实现时的会计分录; (2)假定3个月后,票据到期,甲企业收回款项117000元,存入银行,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 (3)如果甲企业在该票据到期前向银行贴现,且银行拥有追索权,假定甲企业贴现获得现金净额112660元,且到期承兑人未能支付票据。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