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男,20岁,某建筑工程队临时工。与等三名青年工在一库房旁干完活儿后,离吃饭还有一个多小时,为了御寒,在库房旁点了一堆火,边烤边闲聊。闲聊中,见瑟瑟发抖,便笑着对说:“咱们这个火堆太小了,如果在芦席上点一把火,就壮观了。不过,借你小子十个胆儿,你也不敢点。”听了,二话不说,马上站起来从地上捡一把碎席片在火堆上引火,然后,跑到前,将点燃的碎席片放到距约50公分的地面上,便扬长而去。在场的另两名青年工对说:“快去把火踩灭吧。”说话之际,旁的两已引燃着火。两名青年工慌忙去找水桶提水灭火. 也赶紧拿一把铁锹打火。此时,闻讯也赶回来参与灭火。但由于火势发展迅猛,库房及存放的物资大部分被烧毁,经济损失共计8.6万余元,本人因冲进火中抢救物资,面部被严重烧伤。 问: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放火罪还是失火罪?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