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公司和大兴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2012年11月10日,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经与大兴公司协商,香河公司决定以一栋办公楼、一台机器设备和一批库存商品换入大兴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20辆货运车、10辆轿车和30辆客运汽车。 香河公司办公楼的账面价值为720,公允价值为640;机器设备的账面价值为360,公允价值为480;库存商品的账面余额为1800,公允价值为2100。 大兴公司的20辆货运车的账面价值为600,公允价值为900;10辆轿车的账面价值为660,公允价值为1000;30辆客运汽车的账面价值为1320,公允价值为1440。 香河公司另向大兴公司支付补价249.2,其中包括由于换出和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不同而支付的补价120,以及换出资产销项税额与换入资产进项税额的差额129.2。 假定香河公司换入大兴公司的货运车、轿车、客运汽车均作为生产经营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大兴公司换入香河公司的办公楼、机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换入的库存商品作为原材料使用和管理。香河公司交换办公楼需要按照5%缴纳营业税,计税价格等于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市场价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计算香河公司和大兴公司换入的各项资产的成本。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