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 某建设项目的业主于 3 月 1 日 发布该项目施工招标公告,其中载明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实施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还要求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是本市一、二级企业或外地一级企业,近三年内有获省、市优质工程奖的项目,且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证明文件。 4 月 1 日 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施工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各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的人员均按要求在同一张表格上登记并签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工期不长于 24 个月,工程质量标准为优良, 4 月 18 日 16 时为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时,由各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工期等内容,还布了标准和委员会名单(共 8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代表 1 人,技术专家 3 人,经济专家 2 人),并授权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问题: 该项目施工招标在那些方面不符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的有关规定?请逐一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