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企业法定代表人,2007年取得以下收入: (1)该企业实行年薪制,每月工资3000元,年终效益工资收入为64000元。 (2)转让自用小汽车一辆,原价150000元,合同标明转让价160000元。 (3)为改善住房条件,3月1日将自购已居住6年的唯一普通住房对外转让,原价100000元,合同标明转让价120000元。 (4)4月份购入某种债券1000份,每份买入价15元,支付相关税费共计200元。6月份将买入的债券一次性卖出,每份卖出价18元,支付卖出债券的税费共计150元。 (5)取得有奖发票2张,每张发票奖金金额均为500元。 (6)通过拍卖行将一幅珍藏多年的名人字画拍卖,取得收入80000元,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原价为60000元。 (7)从A国取得股息所得(税前)折合人民币8000元,已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400元。从B国取得全年财产租赁所得(税前)人民币60000元,已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0元。 所在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适用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税率为0.5‰。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