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为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高级职员,2008年全年的收入情况如下: (1)雇佣单位每月支付工资、薪金12000元; (2)派遣单位每月支付工资、薪金1200元; (3)从国外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折合人民币18000元,并提供了来源国纳税凭证,纳税折合人民币1800元; (4)从国内一单位分三次取得工程设计费共计30000元; (5)取得开放式基金分红5000元; (6)8月企业为该个人支付商业保险金2000元; (7)为一公司担保取得20000元; (8)9月取得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200元; (9)12月以76.4万元的价格取得单位出售的一套价值80万元的住房; (10)2007年2月14日存入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2008年2月14日取出本金,利息收入4000元。 请分别计算下列各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1)雇佣单位每月支付工资、薪金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派遣单位每月支付工资、薪金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3)从国外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从国内一单位分三次取得工程设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开放式基金分红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企业为该个人支付商业保险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7)担保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8)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9)12月取得该套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0)该企业利息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1)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