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2004年生育一女,取名。在未满两周岁时,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独自带女儿回到原籍某省某市某区某镇生活。在之后的生活中,长期殴打、虐待女儿,致其头部、脸部、四肢等多处严重创伤。2013年又因强奸、猥亵女儿,于2014年10月1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自2006年后从未看望过,亦未支付抚养费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及家人仍对女儿不闻不问致其流离失所、生活无着。的父母早年去世,无兄弟姐妹。肢体三级残疾,其父母、弟、妹均明确表示不愿意抚养。请根据《民法总则》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