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为在某市设立的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月发生如下业务:购进办公楼1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万元,增值税额180万元;购进钢材等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9000万元,增值税额1 170万元;从个体户张某处购得砂石料50万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银行贷款利息100万元;支付私募债券利息200万元;支付来客用餐费用10万元。 销售“营改增”前在本市开工的建筑服务,开具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 200万元; 销售当月在本市开工的建筑服务,开具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6000万元、增值税额1 440万元; 为本市某敬老院无偿建造一幢老年公寓,价值460万元; 在缅甸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收入折合人民币2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