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法国《1791年宪法》将《人权宣言》置于篇首,在正文中规定:“主权属于国民”;“立法权委托给由人民自由选出的暂时性的代表们所组成的国民议会”;“行政权委托给国王”;“司法权委托给由人民按时选出的审判官行使之”。 材料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国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国民依法享有人身、财产、言论、出版、集会、信仰等自由;参议院由各地选派的参议员组成,行使立法权;由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委员行使行政权;法院由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任命的法官组成,行使司法权。 材料三: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越议会之准许之时限和,皆为非法。 材料四:宪法规定,皇帝拥有巨大权力,作为国家元首,皇帝拥有宣战、讲和、缔约、召集和解散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的权力;皇帝可以任命帝国宰相和帝国官吏,可以创制法律。 ——《人教版历史教材》 材料三和材料四反映的政治体制有何异同?原因是什么?对后来两国历史有何影响?(1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