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如下。 (1) 公司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 (2) 2013年3月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为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议。 (3) 2013年5月,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价额,为此,董事会提出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能补足,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4) 2013年5月,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提出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占出资总额的58.3%,有4家反对,占出资总额的41.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5) 2013年3月,光华公司因业务发展成立了山东分公司。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拖欠了巨额债务,债权人以光华公司是山东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华公司承担巨额债务。试分析: (1) 光华公司章程中有无不合法之处?为什么? (2) 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是否合法?为什么? (3) 董事会做出关于甲的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 (4) 股东会关于增资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5) 光华公司是否应替山东分公司承担巨额债务?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