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某公司向德国出口农产品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5%,杂志不得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之前,由我国商品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证书。货到德国后,买方提出了货物质量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英镑的损失。 按照书面合同,此笔交易是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品买卖? 成交前我方向买方寄送样品,对买方在交易中的决定有无影响? 订约后,我方电告对交货物与样品相似,买方是否可以据此认为样品是货物品质依据之一? 买方能否依据货物与样品的差异提出索赔? 如果你是裁员,你将如何裁决此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