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 13%, 2019 年 4月的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 1)销售甲产品给某大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 ;同时取得销售甲产品的送货运输费收人 5.85万元(含增值税价格,与销售货物 不能分别核算)。 ( 2)销售乙产品,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29.25万元。 ( 3)将试制的一批应税新产品用于本企业基建工程,成本价为20万元,国家税 务总局规定成本利润率为 10% ,该新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 ( 4)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 专用发票,注明支付的货款 60万元、进项税额7.8万 元;另外支付购货的运输费用 6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 明的税金为 0.54万元。 ( 5)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一批(不适用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收 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款为 30万元,同时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费5万元(不含增 值税),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 0.45万 元。本月下旬将购进的农产品的 20%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 以上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 请计算该企业 10月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