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准备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下面是该合同的部分条款(公司为甲方,被聘用员工为乙方):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从2013年12月15日至2015年12月14日,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至2014年3月14日止。 第二条乙方担任网络管理员工作,工作地点待定,甲方根据业务需要将乙方安排至全国任何省、市分公司。 第三条乙方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甲方为乙方提供5000元/月的工资报酬,其中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加班工资等内容。试用期工资按岗位工资的70%发放。 第四条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缴。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乙方一月内病假超过10天,甲方不发放10天以上的病假工资;若乙方一年内病假超过30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对方。若甲方经营状况不佳需要裁员,可提前30天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试分析上述条例哪些地方不符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该如何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