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3月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批发商品,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额为300万元,本月收回50%货款,其余货款于4月10日前收回。由于购货方资金紧张,本月实际收回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零售商品实际取得销售收入228万元,其中包括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取得实际收入50万元,收购的旧货作价6万元;购进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80万元、增值税30.6万元,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0.3万元、增值税0.051万元,该税控收款机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该企业2010年3月应纳增值税()万元。(本月取得的相关发票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 以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销售及税款!!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销售可以按实际收到货款计算增值税!!其他的以新货价格计税,不得剔减旧货的作价!!